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47页(217字)
指台湾对房屋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性质。
纳税人原则上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设有典权的房屋,以典权人为纳税人。所有权人或典权人住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以房屋管理人或现住人为纳税人。按房屋及其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总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根据房屋不同用途,税法统一规定税率的最高和最低限,具体适用税率由县市政府拟定。台湾房屋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由稽征机关发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