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07页(255字)
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购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包括订约购置、以物易物和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各种不动产。以不动产购置者为纳税人(不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联合企业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
计税依据因不动产的获取方式而异,采用订约购置的,以合约上的购价为计税依据;采用以物易物的,以易取财产的价额为计税依据;通过拍卖方式获取的,以最高标价为计税依据。不动产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一律为7%。
对个人住房、为职工福利建造的房屋及多子女家庭的房屋,均免征不动产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