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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41: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47页(337字)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保全措施是在争议财产有可能被出卖、转移、损毁、隐匿或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所采取的。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等。税务诉讼中,一般不提出诉讼保全的请求。因为税务诉讼开始前,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纳税人如拖欠经催缴无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直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而税务诉讼的另一当事人,即税务机关也不会有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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