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47页(209字)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强制被告预先交付一定财产或金额的强制措施。
一般是对具有给付性质的赡养、扶养、抚育以及追索劳动收入等案件采取。税务诉讼的被告即税务机关,它没有给付的法定义务,当事人无权申请先行给付;即使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违法税务行为给纳税人造成了一定的侵权损害,也只有在法院判决后,由税务机关给予损害赔偿。因而,税务诉讼中,一般也无先行给付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