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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7:51: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65页(630字)

台湾省现行征收关税的基本法规。

它最早于1967年8月8日制定公布,后历经修正,现行的关税法是1986年6月29日修正本。该法的主要内容有:该法所称关税,是指对国外进口货物所课征的进口税。关税依海关进口税则由海关从价或从量征收。

海关进口税则的税率分为两栏,分别适用于与台湾有互惠待遇或无互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收货人、提货人或货物持有人。关税的稽征程序包括报关与查验、完税价格的核定、纳税期限与行政救济等规定。关于税款的优待,该法规定18类进口货物免税,4类情形可以免征关税;同时对减免关税作了具体规定;还规定有缓缴、保税、退税等优惠措施。关于特别关税,该法规定,进口货物在输出或产制国家的制造、生产、外销运输过程,直接或间接领受奖金或其他补贴,致危害国内产业者,除依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外,得另征适当的平衡税。进口货物以低于同类货物的正常价格倾销,另加征反倾销税。输入国家对国内输出的货物或运输工具所装载的货物,给予差别待遇使国内输出的货物或运输工具所装载的货物较其他国家在该国市场处于不利情况者,该国输出的货物或运输工具所装载的货物,运入国内时,除依海关进口税则征收关税外,另征适当的报复关税。为应付国内国际经济的特殊情况,并调节物资供应及产业合理经营,对进口货物应征的关税,可以在海关进口税则规定的税率50%以内予以增减,期间以一年为限。该法还对违禁品的种类、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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