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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筹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19: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13页(539字)

中国封建政府根据编户资产多寡评定户等来作为赋税征收依据的制度。

北魏献文帝时,根据编户之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上三品户输入京师,中三品户输入他州要仓,下三品输入本。北齐文宣帝受禅,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按户等高下决定税粮或服役。

西魏苏绰作《六条诏书》,规定: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唐高祖武德六年(公元623年)下令将民户按资产定为三等。唐高祖武德九年(公元626年)三月,又以为三等未尽升降,改为九等。规定户等每三年审定一次,由县注定,经州复核,然后注入户籍申报到尚书省。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行两税法,按资产定户等,按户等税钱,按土地多少定税粮。户等高下成为赋税轻重的标准。宋代将乡村主户按资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为上户,四、五等户为下户。坊部户则分为十等。乡村五等户划分的依据大致为: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等。

其中主要依据土地的多少与土质的肥瘠以定户等高下。规定:每隔三年要重造五等丁产簿。宋代户等制比较完备。赋役的征发一般上户从重,下户从轻。

历代户等的评定与赋役的征发,虽有制度规定,但官吏舞弊,富豪之家伪冒时有出现,因而,造成户等不实,赋役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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