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19页(214字)
南宋应役户进行互助的一种方式。
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由浙江松阳民户首创。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应役户出田或买田若干,作为助役田,所收田租充作应役费用。出田多少,按贫富定等差。
助役法本为民户自行解决徭役负担的办法,但经官府推行后,被豪强把持,小户多受欺压。元行助役法,泰定时(公元1324-1327年),规定有田一顷以上者每顷出助役田若干,以其收入充助役之费,与南宋义役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