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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47: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63页(587字)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授田的土地制度,是唐代租庸调制度的基础。

北魏初,华北及中原地区经长期战乱,土地荒芜,地籍散乱,严重影响赋役的征收。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在实行课农的基础上,下令计口分配空荒土地。

凡男子年15以上授露田40亩,女20亩。

奴婢同样授田。有1头受田30亩,限4头为止。所受之田,不准买卖。

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加两倍。年老及身死,须还田给官府。

此外,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终身不还,可传给子孙,但不得买卖。若有余(超过20亩)可卖,不足20亩可买。

在缴纳麻布为“调”的地方,另给麻田,男10亩,女5亩,奴婢相同。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3口1亩,奴婢5口1亩,桑地及宅地,永为世业。

受田后不得迁徙。地方官亦按级给公田。均田制下仅分配无主荒地,未触动地主原有的土地。赋税亦有差别,一夫一妇纳租粟2石,调帛1匹;而有奴婢8人或耕牛20头者,才纳同额租调。其后,北齐、北周、隋、唐均沿此制,办法略有变更。唐代女子一般不授田,男子给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人多地少)减半。

永业、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徙乡及身死无力营葬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迁宽乡者得卖口分田。此外有对贵族官吏等的授田。

唐代租庸调以丁身为本正是以均田制为前提的。

唐中叶以后,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授给,加之土地兼并,安史之乱,均田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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