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1页(254字)

“绝对否决权”的对称。国家元首拥有的否决议会法律而又可为议会所推翻的权力。国家元首对于送交他签署的议会法案有权予以否决,倘若议会以一定的多数(通常为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则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最早于美国联邦宪法中规定。根据美国宪法,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方能成为合众国法律,总统可以不予签署并附上他的异议书在10天以内退回提出该法案的议院。但如果国会两院各以2/3的多数再次通过该法案,从而推翻总统的否决,则该法案即成为法律而由联邦总务署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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