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渔政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7页(447字)
帕劳议会1978年通过《第6-7-14号公法》规定:(1)行政执法主要由帕劳地区司法部、公安安全局、地区高级专员授权人员负责;授权官员可在持有或未持有逮捕证或有无其他手续情况下扣押任何违法人员;有权登船进行搜查或检查;有权扣留用于违法活动的任何渔船、渔具、家具及其渔获物;有权实施法院发出的任何逮捕令或其他诉讼过程中的各种命令。(2)任何个人向地区司法机关举报违法信息并最终导致违法人员受到罚款,报告人将得到全部罚金的50%的奖励。(3)从帕劳立法机构总基金内拨出2.5万美元作为开办费以支付海洋管理局的行政和业务费用。(4)凡拒绝允许授权官员登船进行搜查或检查的,或以暴力攻击、反抗、阻挠、妨碍、威胁或干扰受权官员执法的,或反抗依法对任何禁止行为进行合理拘押的行为者,对其可处以不超过10万元美元的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对在犯罪中使用危险性武器造成授权官员人身伤害的,可处以不超过25万美元罚款,连续犯罪的,每天都视为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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