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79页(246字)
宋代考查民户物力确定赋役的办法。
宋计民户物力定等第,作为服役及服役轻重的依据。规定民户典卖产业、税赋和物力一并过户,名推割。又定三年一查定,名推排。南宋时积极推行。原以为可照物力大小定服役重轻及应否免役,在产业进出上,亦有依据。但具体实施时,官吏常将民户农具、家畜及口粮以外的动产均作物力,且常凭贿赂多少以定物力高低,极其苛扰。
景定五年(公元1264年)又行经界推排法,名为核实赋役,实则“虚加寡弱户田租,害民为甚”。(《续文献通考·田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