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2页(243字)
清代凡按照政府规定捐官办法,输纳银两,或对地方兴修文庙、城池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捐献银两,或向封建朝廷报效银两,统称捐输。
在财政中,列有捐输名目。清代捐输以盐商为最多,以乾隆朝为例,从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至五十七年,有记载的捐输共38次,其中赈济水灾者8次,助军费者23次,河工2次,庆典1次,屯田1次,工账1次,救济等3次,共计纳银22,850,000两。
清末,《辛丑条约》后,为筹措庚子赔款,在四川等省所征的田赋附加税,亦名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