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2页(282字)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以授予爵位,官职来取得财政收入的办法。
秦始皇时,因飞蝗成灾,下诏凡百姓缴粟千石者拜爵一级,汉文帝接受晁错务农贵粟的建议,下诏准许百姓纳粟赎罪或给予爵位。捐纳自此成为常例。
以后历代封建政府常因筹饷、赈灾、备边或兴办工程等事项,以捐纳方式取得所需经费。捐款者在纳资或捐后,即可取得相应的官位或褒奖。
清初屡用捐纳筹措饷银。乾隆时曾办经常性的捐纳。
鸦片战争后,财政支出激增,于是广开捐例。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以下,均可捐纳。
捐纳虽为国家赋税收入的补充,但纳捐盛行,官职成为商品,亦成为腐败的根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