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1页(243字)
唐代赋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措施。
唐代后期,由于藩镇割据,任意截留税款,使中央财政收入减少,调度不灵。宪宗时,为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对财政收支作了调整。
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收入,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解交朝廷,为中央财政收入,称“上供”;一部分解交诸道节度使,作为中央在各道的支出,称“送使”;一部分留归地方,作为州、县的财政支出之用,称“留州”。唐代“上供送使留州”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与地方在赋税收入分配中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