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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科赋役违法罪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8:59: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84页(250字)

古代对赋税、差役中的违法行为所论的罪。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清律·户役》:“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

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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