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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辨

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23:52:06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643页(643字)

这是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

孔子孟子墨家、董仲舒都曾谈过这个问题,朱熹讲得更为详尽。所谓义,就是当然,行为准则的意思,既是道德原则或理想,也指动机。

所谓利,就是物质利益,即满足人的生活需要者,也指效果。“义利之辨”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道德准则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二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此外还有动机和效果的关系。

朱熹的“义利之辨”是和“王霸之辨”、“理欲之辨”密切相联的,他说,三代奉行王道,是按道德原则,即按“义”办事,三代以后实行霸道,是图谋私利,即按“利”办事。他以天理人欲来区分义利,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孟子集注》卷一,《梁惠王章句上》)意思讲,“义”是天理的要求,是公;“利”是人欲的表现,是私。又说:“或问‘义利之别’曰:‘只是为己为人之分。’”(《朱子语类》卷十三)今须要天理人欲,义利公私分别得明白。”(同上)也就是要做到“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送张仲隆序》,《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五)朱熹所讲的“公”,实是指封建统治的整体利益,他所讲的“为人”,实是为封建统治阶级。他强调“义”而贬低“利”,把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对立起来,视精神生活是首要的;而且将动机和效果对立起来,把动机提高到第一位,这是一种片面的思想。但是,应当指出,朱熹强调公私之分,强调公利,并不完全否定私利,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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