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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私立公

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0:26:07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757页(487字)

“私”指偏私、私心、亲疏不能一视同仁;“公”指公正,出以公心。

意谓去掉私心,确立公心;除去偏私,秉公办事。清人戴望注“废私立公”为“公而无私”。管仲学派对于君、臣、官吏的道德要求。

出自《管子·正》。

管仲学派在对君、臣的道德要求中,最主要的规范就是公正、中正,简而言之即是公,公而无私。管仲学派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原因有三:其一是他们重视法治。重视法治就必须对天下人实行统一的法度,一之于法。这就要求执法中正,不得徇私枉法。其二是管仲学派的道德观念已经从周朝的“亲亲而爱私”的宗法道德观念中解放出来,提出了“利国为仁”的新的道德观。其三“废私立公”是对君臣的职业道德要求。

君、臣、官吏,都是国家公务人员。为君的所爱不得偏私,而应当如天地日月对待万物一样一视同仁;为臣的只有废私立公,大公无私,才能为国家推举贤才,才能在处理公务时秉公执法,先公后私。

文中说:“爱民无私曰德”。“废私立公,能举人乎?临政官民,能后其身乎?……举人无私,臣德咸道。能后其身,上佑天子”。管仲学派提出的“废私立公”的命题,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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