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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2:56:14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198页(371字)

随着海洋石油运输业务的发展,超级油轮的数量及吨位与日俱增,对海洋环境的威胁也日趋严重,虽然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污染损害的赔偿作了规定,但还存在很大的局限,即公约规定赔偿的限额过低,仅为21000万法郎,不足以弥补污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于是于1971年又制定“基金公约”,以补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公约”的目的在于保证油污损害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全部损失的补偿,同时又能解除船舶所有人额外的经济负担。为此,公约规定按所获得的海洋运输的石油数量征收摊款而设立基金,使遭受污染损害的国家,按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基金公约的规定得到补偿,补偿的数额不超过45000万法郎(包括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限额21000万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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