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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律制度

书籍:海洋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3:45:38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海洋大辞典》第303页(546字)

调整海洋科学研究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包括领海科研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科研制度、公海科研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科研制度。领海科学研究法律制度规定:沿海国有规定、准许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须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其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在沿海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科学研究法律制度规定:沿海国有规定、批准和进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科学研究的权利,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须经有关沿海国同意,但在正常情况下,沿海国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和平及全人类利益,增进海洋环境科学知识为目的的研究计划应予以同意。公海科学研究法律制度规定:所有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都享有在公海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的行使,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及国际海底区域内有关活动的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科学研究法律制度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可组织、协调和促进该区域内的科学研究,传播和分析的结果。各国和各国际组织亦有权在该区域进行科学研究,但必须以和平和全人类的利益为目的,采用适当的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其他活动造成不当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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