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事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164页(1384字)
官名。
秦朝始置,西汉因之。为列侯、将军、九卿、谒者、博士等之加官。无论其官位高低,有了这个加衔,就可出入宫廷禁中。给事,原义为“供职”;中,指宫廷禁中,故名给事中。
其职责是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等事。《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给事中亦加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师古注:“《汉官解诘》云,常侍从左右,无员,常侍中。”
魏晋两朝的给事中,或为加官,或为正官。《晋书·职官·给事中》:“给事中,秦官也。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汉因之。
及汉东京省,魏氏复置,至晋不改,在散骑常侍下,给事黄门侍郎上,无员(额)。”
南北朝时给事中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省诸奏闻文书。南朝宋齐梁陈给事中属集书省。“集书省置散骑常侍……又有员外散骑常侍、给事中。”见《隋书·百官上》。北朝北魏、北齐、北周皆置,掌侍从献纳讽议等事。
见《魏书·官氏志》、《隋书·百官中》。
隋朝给事中属门下省,掌部从朝直,兼出使劳问。另有给事黄门侍郎。《隋书·百官下·门下省》:“纳言二人,给事黄门侍郎四人……又有给事二十人。”
唐朝的给事中,为门下省重要官员,掌侍从左右,驳正违失:制敕不便于时者,封还;刑狱不合理者,驳正;冤滞无告者,与御史纠理;有司选补不当者,与侍中裁退。《新唐书·百官二·门下省》:“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课。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驳正违失。
诏敕不便者,涂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三司详决失中,则裁其轻重。发驿遣使,则与侍郎审其事宜。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侍中而更焉。
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
宋代给事中,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等。
《宋史·职官一·给事中》:“给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
凡章奏,日录目以进,考其稽违而纠治之。故事,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
官制行,给事中始正其职,而封驳司归门下省。”
宋虽沿唐制,给事中已成虚名。元丰新官制始恢复给事中本职。绍圣四年废。
元朝的给事中为正四品,掌随朝省、台、院、诸司凡奏闻之事,悉记录之,如古之左右史。至元十五年,给事中又兼修起居注。
见《元史·百官四·给事中》。
明代给事中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凡制敕宣行,天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见《明史·职官三》。
清代给事中属都察院,与御史同为谏官,故又称给谏。《清史稿·职官二·六科给事中》:“掌言职,传达纶音,勘鞫官府公事,以注销文卷;有封驳即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