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3:06: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541页(794字)

严格地执行行文制度,除正确选择行文方式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各项行文规则:(一)行文必须本着精简文件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的数量和范围,可发可不发的不应发。

坚决反对滥发指示和因不敢负责、事事向上请示的做法。同样内容或内容基本类似的文件,已经发过一次就不必再发。同一份文件已经发给某部门办理,就不要再同时发给另一部门重复办理。

(二)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以不越级行文为原则,以免打乱正常的领导关系。

下级机关一般不应抛开直接上级机关而向上越级行文,使直属上级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或造成文件往返转递,拖延时间。如必须越级请示时,也可以酌情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以防工作脱节。上级机关如有必要越级向下行文时,也可以同时抄送受文者的直接上级机关。(三)必须注意行文的常规,不相隶属的机关,不应以隶属关系的身分行文。

如对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没有领导、指导关系的机关、不能发出命令、指示、决定等领导性文件和请示、报告等请求给予领导的文件。还应注意防止党政不分的现象。(四)行文应分清主送与抄送机关。一般请示性质或要求对方办理、答复的文件,应主送一个主管机关,以便于受文机关处理。

只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领导机关或部门共同研究办复的,才需要主送两个以上的有关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对上级机关的请示,应视内容写明主报与抄报机关,主报机关应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另一个负责领导该单位工作的机关。(五)必要时两个以上的机关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

(六)机关内部应当明确规定发文权限。属于全面性的、重要的、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该加强集中领导,以机关的名义行文。

属于在既定方针政策范围内、主管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业务工作问题,可用业务部门的名义直接行文,以减少机关领导签发文件过分集中的现象,加快文件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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