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权利
书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6 03:22: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燕山出版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大辞典》第604页(54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刊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护,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驳。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