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36: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18页(439字)

又称“消灭时效”。

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其胜诉权即行丧失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满,消灭的是诉讼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也不是所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本身。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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