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36: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18页(399字)
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其遗产的制度。
与法定继承相对。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立遗嘱是公民接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在生前处分个人财产,而在其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可以采用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