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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01: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195页(1691字)

原为我国物价工作的重要法规,1982年7月7日由国务院公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前身。

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物价工作的总则,物价管理职权的划分、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管理,物价监督、奖励与惩罚等。这一《暂行条例》的实施,对正确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提高物价工作的管理水平,严肃物价纪律,具有重要意义。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正确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有计划地、合理地调整价格,加强物价管理,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

《暂行条例》的基本精神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①坚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②坚持价格改革;③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④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指导思想。

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要自觉地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根据价格政策,合理制定与调整价格,以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又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搞活经济的要求,适当扩大企业的定价权限,发挥市场调节辅助作用。这就要根据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大小的不同,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等三种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暂行条例规定,凡是比较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定价是我国主要的价格形式。它包括:①农副产品的收购牌价、超购加价、调拨价和零售价等;②工业品的出厂价、供应价、批发价、零售价、物资管理的收费标准,以及符合规定的临时出厂价,地区出厂价等;③交通运输价格和邮电资费收费标准;④同人民生活关系直接的非商品收费标准;⑤重要的新产品试销价格;⑥工农业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地区差价、规格质量差价、进销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等;⑦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旅游综合收费、旅游商品价格和友谊商店的商品价格等。

凡是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小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工商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主要包括:①对实行议价的农副产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管理办法,议定购销价格;②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工业品,按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允许浮动的品种和幅度,制定具体价格;③对轻纺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按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和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与办法,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⑤对专业化协作产品,制定企业内部协作价格;⑥制定国家不定价的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和工艺协作收费;⑦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⑧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饮食业毛利率,制定不统一定价的食品价格,等等。

暂行条例还规定,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在城乡集市贸易上成交的农副产品,允许买卖双方自行议定价格,商业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吞吐物资,平抑集市贸易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个体劳动者经营的某些服务、修理业务,根据法令,允许实行供需双方议定价格或收费。

暂行条例公布后,对协调价格工作的统一行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管理形式,国务院于1987年9月1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共分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第三章价格管理职责;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这个《条例》是在1982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是现行价格管理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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