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00页(905字)
我国物价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家物价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各地县区级物价局,分别管理和监督全国、地区、部门、企业的物价工作,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物价局,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管理全国物价工作的中央级的行政机构,它的前身是全国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物价总局。
其职责是:①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②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③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⑤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⑥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⑦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⑧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的职责: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②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③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⑤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⑥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⑦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