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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书籍:土地科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8 15:46:5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290页(258字)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对被征土地上房屋、水井、树木等各种附着物支付的补偿费用。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电话线、电力线、自来水、排灌站、桥梁、涵洞、铺石道路、水泥场地等,参照建筑造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具体协商有关补偿、迁移和复建事宜。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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