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土地科学词典》第483页(237字)
由行政机关兼管一部分审判事务,使若干适用行政法规的专门性、技术性事件,不由法院审理,而由行政机关初步以至最后审判的制度。
始于大陆法系国家,后逐步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大,行政处分尤其是专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处分,如涉及森林、水利、建筑、专利等处分日渐增加,普通法院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定,而主管的行政机关则较为熟悉。
为了保证行政法规得以正确适用,就必须改变过去的传统,确立行政机关负责审判某些行政案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