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76页(863字)
也称“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或“社会主义国有企业”。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并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层单位。
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体人民的财产,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来占有和支配。
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对国营企业规定统一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和奖惩条例。1978年以来,为了使国营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合理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用最小限度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限度的经济效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国家赋予国营企业以必要的自主权。国营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同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和经济合同,编制本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产销计划,并按照用户和市场的需要变动和调整计划;有权按照规定,用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权支配和使用留给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转让或出租;有权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的贷款;有权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招收职工,并根据职工表现的好坏进行奖励或处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自行销售合同以外的产品;有权制定允许企业定价的某些商品的价格;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等等。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在被赋予广泛的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完成它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义务。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不受侵犯;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减少消耗,降低生产成本,降低流通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履行经济合同;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并按照规定上缴各种税金、利息和利润;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在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基础上,保证职工生活福利水平逐年有所提高。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改革要求,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