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2:20: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147页(592字)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银行或海关监督,使应当为国家收入的外汇流失到国外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制定的《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又规定,国家派赴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工作人员、留学生、实习生、研究生、学者、教师、教练和其他人员,在返回时,必须将属于个人的工资、津贴等剩余的外汇和在境外期间收入外汇的剩余部分,及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不得存在境外;个人的发明创造、着作等在境外发表、出版和以个人名义出境演讲、讲学,或者向境外报纸、杂志、专业刊物投稿等所得的出版费、版权费、奖金、补助金和稿费等外汇,必须及时调入境内,不得存放境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

但是,不得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逃汇行为有:低报出口货物价格进行逃汇;将国家的外汇或应卖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或者存放在国外;将外汇或外汇资金私自携带、托带、邮寄出境;将在国外收入或剩余应上缴国家的外汇私自存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等。

逃汇是一种经济犯罪,其性质和结果与走私出口黄金、外币无异。情节严重的应按走私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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