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4页(1110字)
行为人只有一个犯意,实行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只有一个独立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这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为。如果有几个犯罪行为存在,单独分析每个犯罪行为,都可成立单独的犯罪,但是这些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可以构成统一的犯罪的,在理论上和立法上通常仍把这种情况看作统一的犯罪。它们从外观上看是数罪而实际上是一罪。
这些罪有:(1)结合犯。
就行为本身可以独立成两个或数个犯罪,法律把它们结合在一起,另立一条新的罪名。如日本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将强盗罪和强奸罪合并成一个新的犯罪。结合犯依其结合的罪名处罚,其所结合的行为不再独立成罪,所以是一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2)连续犯。
即一次可以成罪的行为,而以同一特定的犯意反复数次实施的犯罪。
连续犯有三个特点:①必须有单一的犯意,即具有一个特定的总目的。这种犯意在开始犯罪时就已经存在。
如果在犯罪中产生新的犯意,就应该构成新的独立的罪名。②必须有同种类行为的反复实施。
③须触犯同一罪名,即构成犯罪要件相同的罪名。
基于上述特点。法律和实践通常把连续犯当作一罪处理。(3)接续犯。
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行为人以不定的犯意实施数个可分离的、同种类的犯罪行为。譬如甲潜入某单元住宅,窃走乙家的电视机,又窃走丙家的录音机,出门时又顺手窃走挂在衣架上的大衣。这些行为存在密切不可分的接续关系,所以常认定为一罪。
接续犯的特点有二:①几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行为侵害的客体以及手段、结果都应当相同。②几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接续关系,不得隔断。接续犯同连续犯的不同点是:①连续犯必须具有一个特定的犯意,并在连续犯罪期间,犯意具有连续性。
②连续犯可以在时间上有不长的间隔。(4)继续犯。
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着某一犯罪行为。它的特点是:①行为一开始就已构成犯罪。②犯罪行为长时间地持续着。③非法状态终了时,犯罪才算结束。例如非司法人员甲将乙逮捕关押在某处,逮捕行为一开始就构成犯罪;整个关押期间都是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被释放的时候,非法拘禁即告结束。(5)惯犯。
即反复实施某种犯罪而显示某种犯罪倾向的人。构成惯犯需有两方面的要件:①客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人需要累次犯同种罪的事实。但是,这种累次犯罪不能同累犯混同。它们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惯窃、惯骗,就是初次受有罪判决之前已有多次未经起诉的同种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按一罪处理。
如果犯罪人已经处刑并执行完毕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同种罪的,就应该累犯处理。②主观要件,即必须具备的心理要件,如须有犯罪的倾向性而使社会安全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