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4页(74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先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195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在全国设立人民法院。当时设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民族自治区域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级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在司法行政上受司法部领导。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设置、任务、审判制度方面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另外还设立专门人民法院。从领导关系上,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1982年国家颁布了新宪法,对原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改和补充,使人民法院成为进一步完善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审判制度基本未变。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对公民适用法律上,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合议制、辩护制、回避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外,一律公开审判。除轻微刑事案件和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审判员独任审判外,其余案件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做的审判工作予以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