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1: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5页(399字)

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以口头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口头训诫时,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为危害性,责令他努力改正,不再重犯;另一方面讲明被告的犯罪情节当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我国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这种方法较多,但名称不一,有的叫做“公开批评教育”、“传讯教育”,有的叫做“当庭训诫”,也不制作法律文书,只将处理情况在案卷中详细记明,交当事人阅读或读给当事人听后签名盖章,以备查改。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名称为“训诫”,但没有把它列为哪一种刑罚。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外,还可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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