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6: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0页(481字)
依照一定的原理将各种刑罚方法作系统的排列而形成整体的刑罚结构。
现代各国刑罚按不同的角度大致有三种排列方法:(1)按判决中适用刑罚的主次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通常,主刑可以独立运用,附加刑附随于主刑运用。在具体分类上,各国又有不同情况。有的国家将某些刑罚看作主刑或附加刑,将另一些刑罚既看作主刑,又看作附加刑。
我国刑法规定,主刑和附加刑都可以独立适用。(2)按刑罚的轻重可分为重刑、轻刑和违警刑。有的国家的刑罚是按刑名、刑种的轻重次序排列的,如日本刑法的排列是由重到轻,我国刑法的排列是由轻到重。(3)按刑罚适用的阶段可分为法定刑,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
法定刑是法律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一犯罪行为并规定一定幅度的刑罚。处断刑是审判官根据刑法的一般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犯罪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选择和调整所定的刑罚。
审判官将处断刑进一步具体化,确切化(尤其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然后进行宣告的是宣告刑。在服刑机关执行的刑罚称为执行刑。
执行刑和宣告刑不一定相一致,因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有减刑、假释和赦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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