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4: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11页(456字)

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的诉讼程序。

主要特点有:(1)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对象,是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裁定。(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本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院长认定该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和判决确有错误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4)在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后,法院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即决定再审。(5)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6)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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