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8:2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1页(696字)

通过劝导协商,使当事人双方的争端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得以解决。

在我国,是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各个解放区人民政权,从便民和利民出发,认为凡是民事纠纷均可调解,即使轻微刑事案件,只需双方同意,也可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逐步完善调解制度。分法庭调解和群众调解。(1)关于法庭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具体内容是: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理解,达成协议。②调查工作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进行。③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判决。④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调解。⑤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2)关于群众调解。

即诉讼外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2月25日政务院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主要规定:①在全国范围内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②调解委员在城市由居民代表推选,在农村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推选。③调解纠纷要利用生产空隙时间进行。

④调解不得强迫,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不能阻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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