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27页(767字)
以非强力的手段违背他人(自然人或法人)的意思,私自取走其持有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对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之物。刑法意义上的物通常理解为有体积占有空间的有体物。我国刑法对盗窃的对象没有明文限制,所以对物的概念可作较广的理解,除有体物外,也可包括无体物。
但无体物不属他人之物的,不能成立本罪对象。(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强力的手段违背他人的意思,或者至少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私自取走其财物的行为。进行盗窃的方法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不得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或使用麻醉剂等使他人不知抗拒的方法。
否则为抢劫而非盗窃罪。如使用欺骗的方法,则应成立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什么是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是确定一个最低数额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数额较大应作为一个抽象概念,而不应是一个具体数字概念。数额的大小应参照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以被害物的具体性质而异。
(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窃之物为他人之物,但只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能够推断为他人之物即能成立故意。
至于被窃之物同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如何,行为人没有认识的必要。过失行为不能成立盗窃罪。
行为人除具有盗窃的故意外,是否还须具有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的故意,有不同的见解。按照法理的推论,只要存在取得的意图,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不具取得意图,只是使用意图的行为,不能成立本罪。盗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财物,应依法律规定,不成立盗窃罪。
对于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