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9页(221字)

①见副署。②选举中推荐候选人的一种方法。在选举中如某人想成为候选人,则须依法律规定取得法定的举荐人数;或者选民想推荐某人为候选人,则须依法由法定人数的同时签名方为有效推荐。前者如法国总统选举,作为候选人的前提之一是须得到来自至少30个省的500名选举人的保荐签名。后者如我国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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