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9页(234字)

帕劳1978年《第6-7-14号公法》第2条规定,在本法令中,除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使用的名词术语:(1)“类”指所有生物资源。(2)“渔业”指为保护和管理的目的可作为一个整体对待的一种或多种鱼类种群,这些种群可根据地理的、科学的、技术的、娱乐的和经济的特征给予鉴别。(3)“礁盘鱼类”指主要栖息于礁区水域或内水的任何种类的生物资源。(4)“鱼类种群”指能作为一个整体给予管理的鱼类品种、亚种、地理种群或其他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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