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4:47: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470页(712字)

国家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而授予的一种称号,是衡量高等教育毕业学生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

学位制度的建立,在国外始于中世纪。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今日学位制的涵义。但严格意义上的学位制的建立,在我国还是在近代才开始的。

1935年4月,中国曾公布《学位授予法》,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入和当时教育、科学的落后未能实施。

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我国曾三次施行学位制度,但未能坚持下来。1979年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学位制度的建议。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才真正实施学位制。我国的学位为三级,根据专门人才所受高等教育的不同程度与学术水平,分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我国学位按下列的10个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教育学包括体育学等。文学包括语言学、艺术学、图书馆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各国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和学位的授予各有不同的做法。我国为了保证学位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规定:必须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的学科、专业的学术力量、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基础等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极学位的授予单位。

博士和硕士的授予单位的确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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