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书籍:农业大词典
更新时间:2018-12-09 07:49:19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农业大词典》第763页(393字)
198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规定:①乡镇、街道企业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少污染行业。对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中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铝制品、放射性制品、苯胺、多氯聚苯、六六六、滴滴涕等都不准生产经营。②乡镇、街道企业不准从事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等污染严重项目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项目。
已建成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调整措施。
③凡排放“三废”,产生噪声污染的,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并限期治理。①在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企业。
对破坏矿藏、文物、水土、森林、草原、生物物种、风景资源等活动,要严加制止。严禁有毒有害产品转移到乡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