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55页(554字)

即《上海地皮章程》。1843年英国第一任驻上海领事巴富尔抵上海后,借口《南京条约》和《门条约》中有允许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等条文,胁迫清苏松太道言慕久同意,租上海县城外黄浦江边的一百三十亩荒地为英国领事馆用地。接着,又胁迫宫慕久同意把所租面积逐渐扩大到一千零八十亩;规定在该地区内,英国人可以向中国土地所有者以私人契约租得土地。并于1845年胁迫宫慕久签订《上海租地章程》。11月20日由宫慕久公布的该章程共有二十三款,除划定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场(今北京东路)以南的土地为英国人租借居留的地段外,还规定:(1)洋商租地建屋后,可以停租,也可以转租给别人,但“业主不得任意停租”。形成实际上的永租制;(2)“租地租屋洋商应会商修建木石桥梁,保持道路清洁,树立路灯,设立灭火机,植树护路,挖沟排水,雇佣更夫。领事官经各租主请求,召集会议,会同商议,推派以上各项所需经费。”给英人在此建立独立于中国法权之外的王国制造了“台法”根据;(3)“他国商人愿在划归英商承租之洋泾浜界址内租地建房或赁屋居住、存货者,应先向英国领事官申请,藉悉能否允准,以免误会。”使英国领事官在“划归英商承租的地区”内具有了最高权力。这个章程,成为上海“租界”制度的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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