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中国现代文学词典第四卷歌卷》第388页(574字)

初载于1926年8月《创造月刊》第1卷第1期。为作者寄郭沫若的信。本文较集中地体现了穆木天,冯乃超等人的象征主义诗观。作者在新诗发展史上首次提出了“纯粹诗歌”的主张。认为“诗的世界是潜在意识的世界。诗是要有大的暗示能。诗的世界固在平常的生活中,但在平常生活的深处。诗是要暗示出人的内生命的深秘。”诗的本能是“用有限的律动的字句启示出无限的世界”。他认为“诗越不明白越好”。从此出发,作者划分了诗与散文的分界。他认为诗是暗示的、表现的,而散文是说明的、概念的。诗的领域是“纯粹的表现的世界”,而散文则是“人的生活”的世界。因此,他指责胡适是中国新诗的最大罪人,胡适所说的“作诗须得如作文”造成了形如韵文的散文。在诗的形式上,作者提出了“统一性”与“持续性”两个概念。他主张“一首诗是表一个思想”,而不是如当时有些诗那样,每段甚至每句各表不同的思想。又认为“心情的内生活”是流动的、持续的,作为其象征的诗也应持续,“好的诗永是持续的”。作者强调诗的内容与形式一致。认为“诗的律动的变化得与要表的思想的内容的文化一致”,而“思想与表思想的音声不一致是绝对的失败”。认为诗的形式越多越好,旧形式应作为形式之一保存,散文诗也是“旋律形式之一种”。诗韵越复杂越好,不押韵也行。他还认为句读有害于旋律,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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