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个体私营企业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5页(533字)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已制定个体私营企业单行条例的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单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法律依据;条例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范围;个体私营企业的同业竞争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个体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范围、行业限制、手续办理程序;对在贫困乡村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和领办扶贫项目的给予系列优惠政策;州、县人民政府筹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周转资金的资金来源;个体私营企业的待遇,对于非法改变其经济性质、平调和侵占其财产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处罚规定及条例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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