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5页(374字)

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享有和行使的一种特定权。立法自治权主要包括: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三是自治机关有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法律法规的自治权,即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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