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合作医疗、医药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5页(245字)
为了巩固自治地方的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本地医疗卫生事业,提高各民族健康水平,尤其是保证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时结合该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方面的实际情况,先后有4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关于合作医疗、医药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它们分别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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