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7页(635字)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目前已有15个民族自治地方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做出规定。有《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还有《青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这些条例对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经营矿产品等方面作了规定。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州、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的管理机构及机构的权限、职能和工作方针。针对矿产资源的勘查规定申请、审批的程序及审批部门。规定勘查项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原则。对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各方面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对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规定各种原则。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性质、原则作出规定。还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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