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的变通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00页(425字)
民族教育发展是关系到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建设工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问题,但有的地方根据少数民族实际,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可以制定变通与补充规定,目前已有4个地方制定了有关的变通补充规定。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补充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它们分别针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实际,规定了义务教育的若干问题。如适龄儿童入学,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期限,教育经费来源及管理,教育设施建设,办学形式,民族语文教材,教师待遇,法律责任等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按不同地区分类,确定不同时间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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