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42页(366字)

本条例于1989年3月31日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5日经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生效,同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共58条,分为9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民族关系、附则。1.条例规定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要由彝族或傣族公民担任。

2.条例还对自治县司法机关的职能、人员组成、工作安排和如何培养本地的民族干部、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及对此采取的优惠政策作了具体的规定。条例对本县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也从多方面作了详细阐述和规定。同时,条例规定在文化建设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并对如何实施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如何处理民族关系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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