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86页(564字)

我国国家预算支出中用于援助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边远地区和经济穷困地区加速发展经济的专款。

1980年设立此项基金,由中央预算专案拨款。1984年11月财政部颁发的《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按省、自治区进行分配,有重点地使用,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根据地的经济不发达地区。

主要用于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生产建设和农村水利、电力方面的建设。对于社队企业、乡村道路和桥梁、农业科技、农村文教卫生等事业,可以有重点地给予适当补助。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城镇建设、大中型基本建设提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支付银行利息等。按规定可以用于小型基本建设投资的,应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资金的使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无偿和有偿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有经济收益的项目,不计利息,定期收回的资金留用于受援县周转使用。对长期贫困地区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六五”期间(1981-1985),国家拨出专款共25亿元,每年5亿元。此项基金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比例规定是逐步达到2%。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约占全国不发达地区的30%以上,这项资金约60%左右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分享到: